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3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354603132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戚大街14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颖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心怡,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7292574,住所地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上濮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费 雯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