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3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763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354603132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戚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颖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心怡,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7292574,住所地,住所地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上濮村**iv>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暂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费 雯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