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3江苏诚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763号之二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354603132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戚大街14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顾颖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心怡,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7292574,住所地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上濮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锦绣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费 雯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