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1380号
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5号楼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FQ660。
法定代表人:黄旭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
法定代表人:曾小华,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素琼,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红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村主任。
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追加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村民委员会、兴国县潋江镇洪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2元,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润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丽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