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3307号
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5号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社区内。
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国县潋江镇猫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赣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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