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177号
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二路3号(俊隆科技园A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N62U27。
法定代表人:彭甜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吉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华联***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海洋公园7号楼游客中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M1AP2G。
法定代表人:李茂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梁,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BHW4X0。
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
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新华联***园有限公司、被告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范云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