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菲,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文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二路3号(俊隆科技园A座1楼)。
法定代表人:彭甜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黄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文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然
书记员余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