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华瑶族自治县银汇建材批发商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银汇建材批发商场,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创业路(鲤鱼井加油站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M35178D。
经营者:凌小阳,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个体户,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2栋2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YNY1L。
法定代表人:赫勇,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银汇建材批发商场与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银汇建材批发商场与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李彦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菁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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