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生活费NH2栋2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YNY1L。
法定代表人:郝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湘1129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到期未履行时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杰
审判员  石燕娥
审判员  祝诗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鄢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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