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民初240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2栋2904。
法定代表人:郝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以与被告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跃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淑萍
书 记 员 唐燕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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