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是永和镇滨河路18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YNY1L),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2栋29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字(2022)第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 2023年01月0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01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3年01月0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2023年01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2023年01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等财产情况。2023年02月0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02月0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02月0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02月08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01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716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716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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