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民初3094号 原告: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吉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