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富登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华晨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蒋冬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奔、黄蜜,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白石组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登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何 鑫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颖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