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169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京0108民初63169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8民初63169号民事判决书中:
案件受理费1302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元(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 539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13026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补正为:
案件受理费13
02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7元(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威格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 539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