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1734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怀希,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3栋1806房。
法定代表人:蒋冬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怀特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怀希及被告英怀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英怀特公司提供2015年8月4日至今的所有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英怀特公司提供2015年8月4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帐、明细帐及辅助性账簿等)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英怀特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原告***占股5%。原告为了解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具体经营活动,于2021年8月27日以及2021年11月2日向被告发出行使查阅权、知情权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拒绝提供查阅复制,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申请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2、原告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情况是知情且了解的,且原告本人全程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所有股东里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间最长的股东。3、原告主张的相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均有公司提交给相关部门,原告可自行获得,对于主张查阅会计账簿等材料存在不正当目的,对于其主张的2015年以来的会计账簿时间过长,且加重了公司的义务。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原告申请理由充分也只能查看会计账簿,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看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银行流水这些资料,原告的诉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4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出资75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节能环保产品、环保设备等。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告英怀特公司发出一份《申请书》,要求召开股东会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同年11月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15日内提供2015年8月4日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供原告***查阅、复制,***向英怀特公司注册登记地邮寄上述《律师函》后,英怀特公司未予回应和执行。
以上事实,有英怀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与蒋志军的微信聊天截图、律师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英怀特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于***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查阅英怀特公司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及辅助性账簿等)的诉讼请求,***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即向英怀特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了查阅目的,故***有权要求查阅英怀特公司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及辅助性账簿等),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和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被告英怀特公司主张原告***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原告***与被告英怀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裁决书。本院审查后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公司利益会因此受损。故对于被告英怀特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2015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
二、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2015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供***查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梦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