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2393号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兴旺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BM6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峰街国靖大厦2号楼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HU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4.00元,由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