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与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21号
原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青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9048。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峰街国靖大厦1-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9.00元,由原告云阳县南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