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2531号
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城,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希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云。
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