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工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工业路中段南侧(工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C栋90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前菲,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瑞德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淇县瑞德公司、淇县天瑞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淇县瑞德公司、淇县天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0元,减半收取12490元,由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合庆
审判员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