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C栋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392403。
法定代表人:罗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工业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MA44MQX5X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并查封担保人罗伏华名下位于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2-9(A10)栋819的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并解除对担保人罗伏华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罗伏华名下位于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2-9(A10)栋819(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交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