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5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桐锌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C栋90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伏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工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铁西工业路中段南侧(工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杰,总经理。
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余锅炉加工改造报酬1291475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报酬129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华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9988元,扣除执行费15659元,剩余34329元已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无车辆、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鹤壁供电公司有国家补助新能源发电补贴款,该款项已冻结1400000元,因未实际到位,暂无法划拨。
三、2021年11月11日,前往淇县铁西工业路中段南侧对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四、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25877.97元本金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4329元,未执行标的1291548.9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淇县天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