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198号
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孵化大楼C栋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392403。
法定代表人:罗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铁西工业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MA44MQX5X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罗伏华名下位于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2-9(A10)栋819的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1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淇县瑞德新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罗伏华名下位于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2-9(A10)栋819的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湖南联新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