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3079号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QXKM27L。
经营者:***,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
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第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7481862R。
法定代表人:宗辉,总经理。
被告: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96718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20212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与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