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072号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QXKM27L。
经营者:李广兴,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第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7481862R。
法定代表人: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89979。
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西(鑫都建材市场B-13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2021232。
法定代表人:周海宁,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与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072号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QXKM27L。
经营者:李广兴,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南李村1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第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7481862R。
法定代表人: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89979。
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西(鑫都建材市场B-13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2021232。
法定代表人:周海宁,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与被告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文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源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营区龙居兴豪维修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