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2执保133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06号第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7481862R。
法定代表人:宗学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96718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被申请人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旭东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大盛世康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