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佳、***,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做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元一期6栋2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2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2020年8月27日,本院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