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特352号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
法定代表人:陈纯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平,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义,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路**麓谷林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小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达,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毅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各方一致确认,就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湖一号综合体裙房商业导向标识工程”,各方已结算完毕并认可,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52922.8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33880元;
二、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上述第一条中的款项按照220000元(优惠核减工程款32923.00元及利息3388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220000元款项后,即视为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义务、互不承担责任;就上述220000元,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53000元,于2021年1月至5月每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如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仍需支付前述核减工程款32923元及利息3388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账号:6041********);
三、如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286802.80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史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悦
代理书记员  李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