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10号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72380R,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纯安。
委托代理人:李仁义,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清平,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6879611N,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明城山庄A栋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申请人:王宁,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王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王宁银行存款26681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王宁银行存款26681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4.1元,由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范泱
书记员范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