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2495号
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纯安。
被告***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210号。
法定代表人,蒋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与被告***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51元,由原告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