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1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纯安。
委托代理人李仁义,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清平,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明城山庄A栋1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中旗机场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12月2日、12月7日和12月16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6日,本院在其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0300元、违约金22485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01元;本案受理费2651元、诉讼保全费1854.1元和申请执行费3654.5元,以上共计28794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