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2057-1号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MA4LAHD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