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1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做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元一期6栋2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46.8万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参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支付5万元,在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15万元、在2019年7月15日前付1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欠的16.8万元。协议签定后当日,申请人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121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