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9民初666号
原告:陈雨祥,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乡县洪水镇洪水村。
法定代表人:刘静青,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宏,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坤泽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绪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兵,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雨祥与被告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雨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计4111元,由原告陈雨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璟
人民陪审员 房旭清
人民陪审员 张俊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