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雨祥与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9民初666号

原告:陈雨祥,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乡县洪水镇洪水村。

法定代表人:刘静青,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宏,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坤泽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绪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兵,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雨祥与被告武乡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山西恒创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雨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计4111元,由原告陈雨祥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璟

人民陪审员  房旭清

人民陪审员  张俊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