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31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759795478G。
法定代表人:龙秀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飞,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冷独村南怀屯**。
原告***与被告**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4元,减半收取6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