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中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隆林湘商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30执保51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中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B26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隆林湘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富康小区皇家花园12幢27层27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龙秀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中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隆林湘商投资有限公司、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中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隆林湘商投资有限公司、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院查明,申请人广西中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隆林湘商投资有限公司在隆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理处账号为6550××××6427内尚有足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账户存款1570000元。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2061××××3831内尚有足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账户存款2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执保51号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