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

***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龙秀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板坝街上。
法定代表人:徐朝伦,职务:校长。
申请人***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80362.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杨成作任审判员,陈凤辉任法官助理,黄健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31执393号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成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凤辉
书 记 员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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