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3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关于隆林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1031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