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华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塔密村中豪悦城花园4幢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华坤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与**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有权处分,该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