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长江与***、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48360.7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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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叮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