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全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90355.6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敦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