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195某某与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19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荣盛锦绣华府3幢1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文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