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137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荣盛锦绣华府3幢1222室。
法定代表人:丁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本院减半收取104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