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792563B,住所地常州市新**荣盛锦绣华府****。
法定代表人: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铉,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93978791T,住所,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环镇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关中
人民陪审员 陈国芬
人民陪审员 李银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卢晓妤
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