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航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森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4584号
原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山新芳(翠屏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155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森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陂街道华莲路51号清华园1#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MEC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