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1幢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8085032D。

法定代表人:贾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24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发现土地三处,分别是东国用(2015)第01-1048号烟台路以北、规划昆仑山路以东、规划钟山路以西的土地,东国用(2015)第01-1047号烟台路以北、规划香山路以西、规划钟山路以东的土地,东国用(2015)第01-3226号西三路以东、黄河路以南、菏泽路以北的土地;房产一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路××号楼××单元××商品房××,本院依法对该三处土地和一处房产均予以查封,但该土地和房产暂均不具有可执行性。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宝代表人张传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悬赏。

7、2020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约谈了执行申请人的代理人,向其告知了以上事项,其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405572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