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788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华德力运河城翠悠园5号楼3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万通大厦B**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6元,减半收取103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03元,由原告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