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7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华德力运河城翠悠园5号楼3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万通大厦B**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丰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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