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特138号 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万通大厦B**2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称,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未同意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强行开庭审理,并以申请人有异议的九级伤残为基础作出了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的伤情达不到九级伤残,也不存在误工六个月的事实。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仲裁裁决不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13日,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博劳人仲案字[2022]第379号仲裁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支付医疗费:2777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天×50元/天=3000元;住院护理费:60天×108.35元/天=65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4828.57元/月=28971.4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4828.57元/月=43457.1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6242.17元/月=43695.19元;一次性伤残了就业补助金:12个月×6242.17元/月=74906.04元。二、对于***请求的交通费因缺少事实凭证,不予支持。 另查明,***因不服博劳人仲案字[2022]第379号仲裁裁决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1625民初406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结合本案,***已针对涉案仲裁裁决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驳回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还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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