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692号
原告:山东佛士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工业园,珠江南街00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1幢9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佛士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佛士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佛士特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