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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611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02MA3FALA790。
经营者:***,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阳城八***名都沿街楼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TGMCD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万通大厦B**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80850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