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611号之一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02MA3FALA790。 经营者:***,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阳城八***名都沿街楼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TGMCD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万通大厦B**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80850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网金属制品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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